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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委执字第18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雪与文小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文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委执字第18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高雪,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文小群,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小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文小群所有的川Q××××雪佛兰轿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高雪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确定的由被告文小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雪煤炭欠款71500元及利息3000元,并按1500元/月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桂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