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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淩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76号原告淩某某,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原告淩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淩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淩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