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淩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276号原告淩某某,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原告淩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淩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淩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