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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693号原告:包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玉新,系凤城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