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财政局与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财政局,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060-1号原告三门峡市财政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宋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会同,该单位职工。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贠建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财政局与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财政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三国用(2012)第0003号”、面积为13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财政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的土地证号为“三国用(2012)第0003号”、面积为13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