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蒙国养与邓国光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国养,邓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蒙国养,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仁化县。被执行人邓国光,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仁化县。申请执行人蒙国养与被执行人邓国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仁法长明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院到金融、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本院扣划的2000元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该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因此,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仁法执字第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志裕审判员 杨汉桶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勇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