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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云南凯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金鼎峰矿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凯源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金鼎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凯源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金鼎峰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云南凯源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共六项,所涉及诉讼标的额为800余万元,诉讼标的超出五华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请求裁定撤销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云南金鼎峰矿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的诉讼标的为3829338元,所涉标的额是符合五华法院受案范围,且租赁物房屋也在五华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