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佳颖与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田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田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李佳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田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代表人:陈善中,系组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佳颖。法定代理人:李春燕。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田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不服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办事处田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