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志平与任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平,任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杨志平,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任海红,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平与被告任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志平负担。审判员 董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