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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张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张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435号原告:周志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被告:张文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华与被告张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华以与被告张文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利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