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进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35号罪犯徐进,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罪犯徐进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大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9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徐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