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钢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新泰市乐化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山东昊景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乐化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山东昊景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乐化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昊景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乐化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昊景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昊景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泰安新汶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20000元到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