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赛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沈阳赛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字第1158号原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贸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恒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赛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大志村405号。法定代表人:王振亮。原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赛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6元,减半收取615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奇审 判 员 张 品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