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单明霞,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振涛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