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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魏治林与上海德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治林,上海德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423号原告魏治林,男。被告上海德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治林与被告上海德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治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治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魏治林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晓青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佳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