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世奇与被执行人刘俊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世奇,慕永祥,刘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强世奇,男,被执行人慕永祥,男,被执行人刘俊平,女,申请执行人强世奇与被执行人慕永祥、刘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强世奇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从2013年9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106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慕永祥、刘俊平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慕永祥、刘俊平自愿将共同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沙河口公路东4幢3-30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927**)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强世奇,并将该房屋过户在强世奇指定的强文韬名下。。被执行人慕永祥、刘俊平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强世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将抵消(2015)榆执字第00291、(2015)榆执字第00298号案件的所有执行表弟及两案在执行过程中的所有费用。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51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