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马某某,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44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纪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马某某、纪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上述情况,申请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寇腾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