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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陈连群与严杰胜、谈永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群,严杰胜,谈永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478号原告:陈连群,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邓文强、李成富,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杰胜,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谈��森,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美艳,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连群诉被告严杰胜、谈永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连群起诉认为,2014年12月25日14时0分,原告驾驶粤J×××××二轮摩托车沿长寿里永康里方向行驶至长寿里41号前路口路段时,与从右侧路口往左侧路口横过道路行驶由被告严杰胜驾驶的粤J×××××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16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江蓬公交认字(2014)第9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杰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连群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原告经过17天的住院治疗后,于2015年1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半脱位等。2015年4月8日至13日,原告到江门市五邑中医院进行拆除内固定手术。2015年5月7日,原告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涉案粤J×××××二轮摩托车因没有购买交强险就上路行驶,所以两被告应当在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122000元的范围内不分责任的前提下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122000元部分损失,两被告再按照原、被告的事故责任比例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维修费、拖车费、清场费、检测费等损失合计113576.96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严杰胜、谈永森定于2015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陈连群赔偿款48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如下账户:户名陈连群,开户行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帐号62×××32)。若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两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赔偿款100954元(调解后支付的赔偿款相应扣减)。二、原告陈连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严杰胜、谈永森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互不追究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陈连群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强英人民陪审员  周汉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丽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