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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满建峰,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范祥法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苗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