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满建峰,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范祥法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苗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