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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霍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