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霍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