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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群英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吕勇君、童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829-1号申请执行人周群英,女,生于1957年6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翠容,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勇君,男,生于1979年8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童旭辉,女,生于1978年8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35号周群英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吕勇君、童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现该房产和土地在其他法院处理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338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泳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