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玉波与临朐县嵩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崔木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波,临朐县嵩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崔木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波。被执行人临朐县嵩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崔木村。首席代表刘玉利,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波与被执行人临朐县嵩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崔木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相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