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哲顺与陈广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38-1号原告何哲顺,农民。被告陈广福,农民。原告何哲顺与被告陈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再延长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启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