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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哲顺与陈广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38-1号原告何哲顺,农民。被告陈广福,农民。原告何哲顺与被告陈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再延长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启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