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蚌埠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龙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58号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陶良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增举,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朱龙生。被告:朱龙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