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王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073号原告王鹏,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告王永林,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永林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王永林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鹏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神民初字第03073号原告王鹏,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镇,身份号码:612722198202020738。被告王永林,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永林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王永林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鹏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焦子博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解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