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远东、姚生友诉饶从莲、叶长松、叶长飞、叶炳村、周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77号原告:姚远东原告:姚生友被告:饶从莲被告:叶长松被告:叶长飞被告:叶炳村被告:周开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远东、姚生友诉被告饶从莲、叶长松、叶长飞、叶炳村、周开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饶从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诉讼标的物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帝都豪园小区,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裕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案更适合由该院审理,因此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款,原告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选择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饶从莲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华祥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人民陪审员 聂传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祝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