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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泓与上海徐蔚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882号原告金泓,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徐蔚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何礼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泓诉被告上海徐蔚电机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泓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月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瑗张祁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