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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田春方与孔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方,孔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田春方,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张宏军,松原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超,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田春方诉被告孔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春方及委托代理人张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超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孔超驾驶吉A695**号中型普通货车沿3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未靠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田春方超速驾驶的吉A736**号捷达轿车相撞,事故致车辆损坏,田春方受伤。现原告的车损已评估完。故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9474.00元、鉴定费1880.00元、提车费1700.00元、拆解费800.00元,合计23854.00元。被告孔超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庭递交任何形式的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递交了下列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2、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单;3、公估报告及公估费;4、提车费、拆解费。经庭审对上述证据的当庭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递交的证据1、2、3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对原告递交的证据4,因不是正规发票,故不予采信。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一)、2014年2月25日08时许,被告孔超驾驶的吉A695**号中型普通货车沿3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未靠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田春方超速驾驶的吉A736**号捷达轿车相撞,事故致车辆损坏,田春方受伤。此事故经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孔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春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田春方的车损作出鉴定意见:原告车损为19474.00元。针对上述事实,本院综合评判认为,由于被告孔超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田春方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认定孔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春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该事故的认定,应予采信。即孔超承担事故责任的70%,田春方承担事故责任的30%较为适宜。因此,孔超应对原告田春方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被告孔超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对原告赔偿2000.00元,余款再按事故比例承担。现原告损失计算如下:车损:19474.00元;2、鉴定费1880.00元。以上合计21354.00元,应由被告孔超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0元,余款19354.00,由被告孔超承担70%为13547.80元,原告自负30%为5806.2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田春方车损及车损鉴定费共计15547.80元。二、驳回原告田春方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0元(原告预交175.00元),邮寄费108.00元由被告孔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娟审 判 员  孙 波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