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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莫梅研与莫向东、莫茵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梅研,莫向东,莫茵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莫梅研。委托代理人梁玉桥,罗城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向东。被告莫茵华。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良晓,宜州市庆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梅研诉被告莫向东、莫茵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梅研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梅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梅研负担。审判员 兰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思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