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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4日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蜀雁,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6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赵卫华。本院收到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