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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乐清金卡建材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乐清金卡建材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月胜,周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涂咸阳,总经理。被执行人乐清金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苏忠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月胜。被执行人周建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金卡建材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月胜、周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郑月胜、周建玲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街道银河花园15幢1002室及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旭阳路上海花园荷花苑-59幢的二处房产,并在另案移送拍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乐清金卡建材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月胜、周建玲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执行款300万元及利息、复利、迟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乐清金卡建材有限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月胜、周建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李琴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