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图县松江砖厂与赵井君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松江砖厂,赵井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安图县松江砖厂,住所安图县松江镇。法定代表人:王翠昌,厂长。被告:赵井君,男,汉族,住所安图县松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松江砖厂诉被告赵井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松江砖厂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松江砖厂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松江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安图县松江砖厂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