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隋志春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隋志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49号罪犯隋志春,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日作出(2000)营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隋志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隋志春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1)辽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隋志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1月30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3年9月2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刑一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11月1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6月24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6月7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26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隋志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隋志春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隋志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志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