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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保字第07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与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7507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118室。委派代表张民耕。委托代理人王碧青,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婉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盛世神州喜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117。委派代表张民耕。委托代理人王碧青,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婉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盛世神州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120室。委派代表张民耕。委托代理人王碧青,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婉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8号IFC国际财源中心28层。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被申请人北京恒鑫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三层301-47。法定代表人王恩荣。被申请人王秀敏,女,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XXX号。申请人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喜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鑫盛科贸有限公司及王秀敏之间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签订的《担保协议》所引起的争议纠纷中,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鑫盛科贸有限公司及王秀敏银行存款15340万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喜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喜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未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盛世神州宝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喜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盛世神州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