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宾茹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工力铸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宾茹工贸有限公司,苏州工力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651号原告上海宾茹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力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宾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力铸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宾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宾茹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宾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