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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葛凌云与樊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79号申请人葛某某。被执行人樊某某。本院在执行葛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2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某某银行存款期限不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扣划期限到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