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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长城诉李长友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长城,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孙伟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友,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城诉被告李长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友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长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城撤回对被告李长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城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夏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