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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尚超超、尚晶晶与刘绍凯、李春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尚超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尚晶晶,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尚超超之女。法定代理人尚超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绍凯,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兰,女,汉族,系被告刘绍凯之妻。尚超超、尚晶晶与刘绍凯、李春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绍凯、李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尚超超、尚晶晶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789.3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刘绍凯、李春兰负担2000元,尚超超、尚晶晶负担3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尚超超、尚晶晶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超超、尚晶晶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