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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林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路248号附1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国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成,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3号1单元7-1。委托代理人:郭平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林碧,女,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城厢镇先锋路***号。委托代理人:周儒刚,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石油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林碧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前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中南石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南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平宜、钟成,魏林碧的委托代理人周儒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中魏林碧并未提出在合同解除后中南石油公司应支付其款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直接判令中南石油公司支付给魏林碧15109395元,属于超过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抗辩及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57元退回重庆市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张 翀代理审判员 申 秋代理审判员 姜薇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秋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