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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审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陶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审民初字第45号原告:崔某某,女,蒙古族,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被告:陶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