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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猛与朱祁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猛,朱祁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李猛。被执行人朱祁镇,农民。李猛与朱祁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祁镇未按该调解书给付李猛网布款74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猛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祁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