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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文子诉被告金春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子,金春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金文子,女,朝鲜族,1966年4月14日生,住址:延吉市新兴街。委托代理人:李银石,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春河,男,朝鲜族,1965年5月29日生,住址:延吉市新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子诉被告金春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645元,由原告金文子负担。审判长 金 哲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英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