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俊辉与蓝如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辉,蓝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辉。被执行人蓝如勇。本院在执行刘俊辉与蓝如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如勇名下财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308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鼎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