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邓展香与吴永津,何爱珺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展香,吴永津,何爱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邓展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永津,男,汉族,。被执行人何爱珺,女,汉族,。关于邓展香诉吴永津、何爱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文书,吴永津、何爱珺应向邓展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陪计算),支付律师费6000元、案件诉讼受理费123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展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6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929号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吴永津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大都会广场5层01号房(权证号码240××××4948),待拍卖成交后进行分配。除前述财产外,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永津、何爱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0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