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振添与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添,南安市国土资源局,陈振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25号原告陈振添,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湖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候洲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振颜,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振添诉被告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振颜不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案,2015年4月27日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振添以被告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洪本合审判员 何朝晖审判员 张春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