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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振添与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添,南安市国土资源局,陈振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25号原告陈振添,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湖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候洲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振颜,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振添诉被告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振颜不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案,2015年4月27日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振添以被告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洪本合审判员  何朝晖审判员  张春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