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新与金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金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周新,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柱延,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广,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杲,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诉被告金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周新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钰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