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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与酒泉市肃州区四方金色港湾娱乐厅、屈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酒泉市肃州区四方金色港湾娱乐厅,屈利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园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01392272-5。法定代表人王成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宗臣,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酒泉市肃州区四方金色港湾娱乐厅,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18号(地税局负一楼)。被告屈利红,女,生于1968年11月9日。委托代理人丁尚勇,男,生于1965年11月26日。系被告屈利红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与被告酒泉市肃州区四方金色港湾娱乐厅、屈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地方税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酒泉市地方税务局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