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黄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黄某,顾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顾某甲。被执行人顾某乙。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顾某丙。关于顾某甲与顾某乙、黄某、顾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9572.3元、案件受理费4232元,执行费145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房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顾某丙名下苏F×××××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