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诉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锦荣与陈评说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锦荣,陈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诉保字第0034号申请��:钱锦荣。被申请人:陈文新。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承担申请保全的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口头约定,由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旨意向被申请人的银行卡打入20万元,作为申请人向如皋市华亚秸秆生物燃料有限公司的投资。因被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申请人不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法定义务,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后能得到实现,于2015年07月16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和如果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文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整。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