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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04号原告: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徐某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