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四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雪诉管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管凤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韩雪,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管凤文,男,1937年8月8日生,汉族,退休,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诉被告管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00元(减半收取2815.00元),由原告韩雪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