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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雪诉管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管凤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韩雪,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管凤文,男,1937年8月8日生,汉族,退休,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诉被告管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00元(减半收取2815.00元),由原告韩雪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超 微信公众号“”